友邦宝贝成长意外伤害保险组合
投保年龄:30天-17岁
保险期间及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十七岁生日)。
保险利益责任:
1. 友邦宝贝成长意外伤害保险:(ADD)
在合同有效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不同程度的残疾或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烧伤且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Ⅲ度烧伤,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具体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以下项目为可选择性附加合同,投保申请时未勾选者无相关利益:
可以选择附加以下各附加合同,以增加保障范围(须附加于友邦宝贝成长意外伤害保险后始生效力):
2. 友邦附加意外伤害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用给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任何政府机构、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具体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3.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002.10版)(HI)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附加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具体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4.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2.10版)(SB)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附加合同手术费补偿金额为限。(具体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重要事项定义:
意外事故,疾病等重要事项定义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一、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二、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烧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
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三一、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九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或实施手术,前后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者,则视为同一住院或手术给付。
本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有责任免除,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